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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誡 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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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321觀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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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20:4-6

4.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5.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6.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原文沒有告訴我們哪一條是第一誡,哪一條是第二誡,天主教通常以「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作為第二誡,但是基督教就把「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神」,跟「不可拜偶像」分開看待。「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神」是比較一般性的描述,指我們不可以將金錢奉作神明,或者把某些人、勢力、武器等視為倚靠的對象。但是第二誡的焦點就不同了,它是指,除了不可以拜假神之外,也不可以用不是耶和華的東西來代表耶和華上帝。情況就好像,以色列百姓鑄造一隻金牛犢來代表耶和華,這豈不是天大的侮辱?

今時今日仍然有很多類似的情況,「神應該是這樣」,「神應該是那樣」。有些人過份偏重上帝的慈愛,在傳福音的時候,將上帝形容到好像是美國版的菩薩,救苦救難,卻對認罪悔改隻字不提。有些人就過份偏重上帝的公義,認為要改變社會,打倒惡人。這些人讀聖經的時候,都是先有自己的主見,然後在聖經裡挑出合用的經文來支持自己。這樣做,其實就是用自己的意願去雕刻偶像,用人幻想出來的神明去代表/取代真正的耶和華。這就是第二誡要告誡我們的。

讓我們放下自己的成見,好好讀上帝的話,從整本聖經去歸納出原則;又讓我們禱告,求聖靈幫助,使我們按照聖經吩咐來生活,哪怕會蒙受損失、被老闆炒魷魚、被人陷害,只要堅持下去,信靠耶和華的人必不至於羞愧,上帝的應許必成為我們的安慰。當上帝的話化成我們的親身經歷,使我們能夠在真理和聖靈裡敬拜耶和華,這豈不是天大的屬靈福氣?

另外,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就好像,夫婦如果有一方不忠,另一方就會感到傷心、妒忌。所以,上帝願意我們知道,人的行為,不單影響自己,也會影響別人。父母拜什麼神,會嚴重影響下一代的意識形態;社會、國家拜什麼神,也會影響很多人,而且會影響一段長時間;這些都需要我們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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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大衛博士
物理學家、腦神經科學家、人工智能科學家
曾遊歷澳洲、日本、英國,從事跨領域學術研究,發表多篇重要論文。
現於香港科學園從事創新科技工作。
事奉的異象是,要讓弟兄姊妹重新重視傳統信經及宗教改革時期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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