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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學倫理」之 學習障礙與精神病患_盧德臨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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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 141觀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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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的大明(化名)是中度學習障礙人士,年青時出現強迫症徵狀,服用抗抑鬱藥物後好轉了。某年,他在家中意外跌倒,導致視網膜脫落;隨後失明,進入院舍居住。6個月前,他被診斷患上認知障礙症,需依賴院舍全天候照顧。唯及後經精神科醫生詳細評估,重啟抗抑鬱藥物治療後,行為及精神狀況漸趨穩定。」

因不同先天和後天因素影響而出現的學習障礙人士,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群。有一般學習障礙的人佔人口大概1-3%,他/她們大都要面對不同成長歷程帶來的種種困難,包括身體健康、心理和適應社會的重大挑戰。尤其是一系列未被察覺的健康需要、不理想的健康指標,甚或比平常人口更短的存活率。他/她們對比平常人口,有兩至三倍機會患上精神病患。雖然香港過去支援學習障礙人士的社會服務有長遠的發展計劃,當中包括融合政策、社區住宿及照顧服務,特殊教育及職業訓練。唯同期相關醫療服務及社會服務總量擴展參差,故大部分健康指標未能出現明顯的相應改善;更時有偶發照顧者未能適應畢業同學家居照顧的事故個案。

大明是典型有精神病患共病的學習障礙人士,也經歷不同身體病患,並在中年出現認知障礙症。與香港大部分為學習𥕞礙而設的住宿服務一樣,都要開始面對年長舍友因病(如認知障礙症)帶來的額外服務需要。按照聯合國公布的《殘疾人權利公約》第25條,殘疾人包括學習障礙人士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不受基於殘疾的歧視。中國香港與不同國家和地區都要推行不同措施,打破學習障礙人士接受健康與康復服務的屏障,如建立便捷轉介渠道;加強精神科學習障礙服務;在精神健康政策與服務制定過程中加入學習障礙人士的聲音;促進精神科與康復服務的合作;提昇服務團隊對挑戰行為專業處理;增加專職同工和照顧者識別精神疾患的知識等。

就不同程度學習障礙人士的自決能力和最佳利益進行詳細專業評估,有需要時,可引用相關香港法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中第IVB部的監護令、第IVC部的醫療及牙科治療、第III部31條的覊留觀察安排,保障為學習𥕞礙人士診斷和醫療服務的提供,長遠提升身心健康。香港與其他地區國家也應恆常檢視健康與康復資源投放,按照社會資源分配的公義準則,持續加強相關服務。在香港可考慮加强醫院管理局為學習障礙人士整體醫療服務,並加快完成《香港康復計劃方案》的各項措施,讓香港相關服務更貼近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造福學習障礙人士及其照顧者。

盧德臨醫生
前葵涌醫院院長


原文鏈結:https://tdww.org.hk/2023/07/04/「精神醫學」倫理-之-學習障礙與精神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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