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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學倫理道德談(四)】精神科醫生詮釋上帝與道德_黃德興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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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 135觀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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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期文章中,分析了解釋和理解的詮釋循環 (Hermeneutic circle of explanation and understanding) 的原因,可以幫助我們領悟到多樣而又互補 (Diverse and yet complementary) 的倫理道德的智慧。在未來十期的後續文章中,將嘗試通過這種關心和分享的詮釋學方法 (Hermeneutic approach of care and share),去理解猶太教和基督教傳統中十誡概述的倫理道德問題 —上帝與道德、偶像與倫理、神的名與行為、工作、家庭、生命、性與婚姻、物質財富、正義、貪婪與知足。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埃及記 20 : 3〉

這種看似「排他性」的指令,對當代人來說是難以入耳的。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不是說過我們的社會是多元化的嗎?雖然我們需要從宗教文化和歷史的角度來考慮一神教和多神教的區別,但我們不應忽視猶太教的耶和華與當時近東其他神靈本質上的區別。耶和華從無有創造世界和人類 (Creation ex nihilo)。另一方面,近東的多重神靈是有擬人化(Anthropomorphism)的特質,這些神靈可以理解為人造產物,例如,為了理解閃電和打雷,他們認為有一個雷神;為了解釋暴力,他們相信有一個戰神。對於猶太教來說,上帝是自然的起源和人類行為的參考;對於近東的其他部落來說,眾神被用來解釋自然現象並理解他們行為的對錯和好壞。因此,這裡真正的問題不是排他性與包容性的對峙 (Exclusiveness versus inclusiveness),而是關於道德和倫理的基礎和基本原理 (Basis and rationale)。問題的關鍵是,道德參考是外在的還是內在的,有否內在的一致性 (因為耶和華是唯一的參考),或者有潛在矛盾和內在的相對性(因為是使用多種多樣的神靈來為行為作合理化),因此,第一誡與我們對當代倫理的討論非常相關。在這個多元化的世界裡,我們需要一致性 (Consistency)。一致性並不意味著只允許一種觀點,而是要求在倫理選擇的論證中沒有矛盾。

還記得自主 (Autonomy)、仁慈 (Beneficence)、非惡意 (Non-maleficence)和正義 (Justice)的道德原則嗎?今天,傳統倫理 (包括基督教在內)常被貼上教條主義的標籤。那些主張不同和較新立場的人通常非常直言不諱和激進(Vocal and militant)。傳統陣營的任何辯護和論點,例如關於墮胎安樂死和人類性行為,常常被以有歧視性作為理由沒有得到公平的考慮。事實上,這些自稱進步和非教條的立場是不一致和自相矛盾的,它們犯了雙重標準(Double standard)的錯誤,如「只有我是對的,我不教條,但你是。」這剝奪了人們選擇立場的自主權,並剝奪了人們有發言權的平等機會。

在下一期的文章中,將會探討偶像與倫理的問題。

黃德興醫生
香港大學精神醫學系名譽臨床教授


原文鏈結:https://tdww.org.hk/2023/01/24/精神科醫生詮釋上帝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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